2005年第一期 总第(01)期
   
 
[案例]
 
生产劣质电线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介绍

  某市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经销单位的反映,对其刚刚购进的一批电线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仅凭感官检查即可发现存在长度不足、线芯裸露、截面积不够等质量问题。经抽样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这批电线的外观、线芯、直径、导体直流电阻以及耐压试验等项技术指标均达不到GB 5023—8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一般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实属粗制滥造的劣质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查证,原来该批电线为本地一村办企业所生产,这个原本生产草绳的小小加工厂,见市场电线紧俏,故在既无正常原料渠道,也不知国家对电线产品有何要求的情况下,转产组织电线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一个砖砌的炉膛中熔化收购的铝材,炉子一侧有六个小孔,铝水从小孔中流出,用冷水一浇,便成了电线的铝芯。另将回收的旧胶鞋底填进“机器”,掺进钙粉,搅拌后从一小口中挤出,落入盛水的捅中,便是电线的外皮。铝线拉细、裹上外皮,贴上花样繁多的“标识”、“产品合格证”,“电线”便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和千万家用户。

  市技术监督部门经过查证属实,掌握了该生产企业1993年9月份以束,共生产劣质电线5万米,已售出6000米,销售收入3000元的违法事实。其中,6000米劣质电线销往邻近的九县一市交电公司,尚有多数库存待销。

二、处理结果

  市技术监督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认定该生产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14条(1)项的要求,产品质量不具有法定的基本要求,即产品不具有安全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7条l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为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库存待销劣质电线4.4万米,并限10日内追回已售出的产品,作报废处理;

3.认定全部劣质电线经营额2.5万元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合计罚、没款7.5万元。

4.鉴于该企业不具备生产电线的基本条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技术监督部门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邻近九县一市有关单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停止销售该企业生产的劣质电线;已购进劣质电线的,可凭购货凭证和实物退货;已使用该劣质电线的单位,要立即更换,防止危害后果发生。

三、分析意见

1.产品具有安全性,这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当前,国家重点打击的也是那些对社会、对人民危害最严重的,即产品不具有安全性,或丧失产品固有使用价值的劣质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不具备安全性的产品,既要制止其生产,也要杜绝其流入社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对劣质产品要“断源截流”,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给予违法行政相对人处罚时,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这里所称的“违法生产的产品”,既包括尚未售出的、也包括已经售出的不具有安全性的产品;对于已经售出的要尽力追回,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劣质产品对社会、对人民造成的危害。

2.不具备生产安全产品条件的企业,要停止其生产活动。我国是一个资源短缺的国家,但是伪劣产品所造成的资源消耗、时间浪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如果以金钱计算其经济损失却高达每年2000亿人民币。要发展国民经济,要丰富人民物质生活,要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斩断伪劣产品的生产之源,宏伟的日标难于实现。因此,查处违法行为不仅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更主要的是对那些不具备生产安全产品基本条件的企业,不能再让他们浪费国家有限的资源,不能再让他们生产坑害国家、人民利益的劣质产品。

3.对生产不安全产品的责任者,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制裁。《产品质量法》对生产不安全产品责任者的行政制裁,是我国目前行政法律规范中设定得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规定,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产品质量法》时所表达的意愿,即对违法责任者要严厉制裁,要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不敢再违法。因此,对于“违法所得”这一经济处罚的基础,不能作简单认定,要依据法律条文具体分析。本法条中的“违法所得”系指经营额,不能片面地理解为销售额或获利额。否则,不能体现“严厉惩处”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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