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一期 总第(01)期
   
 
[案例]
 
仿造饮料生产日期行政诉讼案
 

一、案情介绍
  1997年4月17日,甲市局根据群举报,对甲市食品饮料公司饮料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在场。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十几名工作人员下在擦掉1996年1月、2月、3月份生产的荔枝饮料罐上的生产日期(该批饮料保质期 12 个月,当时已经超期 )。这批饮料被擦掉生产日期 后,运到另一车间重新打印生产日期 (1997年1 月12日)。在该 车间发现已经改好的共935箱,已擦掉原生产日期,正准备打印生产日期的有75箱,尚未擦掉生产日期 的850箱。

二、处理决定
第一次处理决定:

  1997年5月5日,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现意见认为,该公司篡改饮料生产日期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技术监督局《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篡改生产日期 的荔枝饮料1010箱;

2、对该公司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1997年春节销售价36元/箱计算,其货值金额为36360元)的罚款72720元

  1997年5月6日,该 公司接到该市[1997]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处罚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生产的荔枝饮料虽已过期,但经公司科学检验合后才更改生产日期的,且还末出厂销售,所以尚不构成违法为由,向该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局[1997]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复议申
请后,作出了复议决定:

  该 公司篡 改饮料生产日期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但在该批货值金客计算上应以该 公司经理张某所说的30元/箱计算。

第二次处理决定:

  1997年7月18日,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复议决定,该 市技格监督局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和听证生产作出了处罚决定:

1、没收篡 改生产日期的饮料1010箱;

2、并处该批饮料货值30300元二倍的罚款60600元(按每箱30元计算)。

  该公司于1997年8月7日接到该市技监字[1997]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于1997年11月7日下达了第14号行政判决书:

1、维持市局技监罚字[1997]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即:没收该 批荔枝饮料1010箱

2、撤销市局1997年8月7日技监罚字[1997]00128号处罚决定第二项,即并处该批荔枝饮料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0600元,并重新对该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的理由是,该公司篡改荔枝饮料的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存在,应处罚,但每箱按30元刘算证据不足,如何理解货值金额,需提供权威部门的解释。市局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没收该批荔枝饮料1010箱;

2、并处该批荔枝饮料成本金额罚款35000元。

三、案例分析
  1、《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八条: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到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如内在食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销售......。

  该公司对超期的荔枝饮料虽然进行了检验,其检验结果不能作为生产销售的依据。该市局认定其违法事实是篡改生产日期,适用《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此案在办理过程中,严格履行执法办案程序,适用规章准确。但第一次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在行政相对人不提供销售标据,销售情况不清楚的情况下,以该市新宇饮料批发部提供的1997年春节期间经销该种荔枝饮料进价是36元/箱,来确定篡改生产日期的荔枝饮料货值金客进行处罚是不成立的。

  3、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为何引起行政复议、行政放讼,其焦点在于货值金额和计算上,这不能不引起技术监督生政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

  4、本案支尚末擦掉原生产日期而超过保质期的850箱荔枝饮料末作出处理意见,是本案的不足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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