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开始实施的《福建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保护房屋消费者权益,在全国尚属首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消费者可以退房的三种情形,即:1、因房屋权利受限制或其它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2、逾期交房超过一年未能交付的;3、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或房屋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时,经营者不予修理,或连续修理、重做、更换两次仍不合格或赔偿的情形,即(1)房屋面积允许误差未约定,不足部分超过千分之六的;(2)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3)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消费者的;(4)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5)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6)其他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条例还禁止经营者在合同签订前收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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