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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鸡西市消协、鸡西市消费仲裁部受理了多起集体上访投诉商品房案件。如鸡冠区红军路新风一、二号楼二十三户居民集体投诉鸡西市滴道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大房屋面积并私自篡改内部设施图纸,单方面延长进户时间,擅自多收取各种设施配套费。鸡冠区和平大街和平嘉园三十一户居民集体投诉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擅自缩小房屋面积、篡改房屋施工图纸使房屋层次增高等情况。鸡西市消协、鸡西市消费仲裁部经过多方工作,二起集体投诉圆满解决,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
工作人员在调查、调解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商与购买、调换商品房的消费者所签订的协议只有约定消费者应该如何守约,没有约定开发商违约应付的责任,属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这种情况在房地产业普遍存在,属共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2001]第3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2001]建设部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签订购买、调换产权协议书时,一定要把购买、调换结算差价的详细内容,购买、调换房屋的基本状况,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交付使用、条件、日期及违约责任,基础设施交付承诺、权益、责任及办理产权证等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签署的明明白白,不让开发商在签署协议后可以随意违约而无从追偿,让消费者在购买、调换产权房屋协议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鸡西市消费者协会敬告全市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动迁调换商品房的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警惕霸王条款。
(黑龙江鸡西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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