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一期 总第(01)期
   
 
[消费警示]
 
当心发票上的陷阱
 

  据了解,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民事财产关系中重要的法律凭证,表明买卖双方因商品交易构成合同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相互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张购物凭证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商品名、型号、单价、数量、付款金额、交易时期、销售单位、支款人、收款人姓名等,有这凭证还必须加盖核发机关的印章,如税务或财政部门的印章。

  对于购物凭证的功用,一般商家是非常了解的,但一些不法经营者却常在这个问题上玩出很多花样。消费者一时大意或不在乎,往往就造成利益受损而不能获赔的现象。

  下面将不法经营者在发票上玩弄的主要欺诈手法罗列出来,希望引起消费者注意:

  一、购物凭证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不能明确指证。

  二、以种种借口声称没有发票了,要求一周后再来取,以此避开“新三包规定”中“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的规定。

  三、推迟付货日期,特别是一些大件耐用消费品,如空调器一周以后再安装,一旦出现问题,已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

  四、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购物凭证,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一旦所购家具出现问题,商场人士则称这是消费者与某人的私下交易行为,按规定不负责任或不予受理。

  五、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作了降价,如消费者索要发票、凭据,必须双方共担税金。

  六、故意错填日期,如电器等商品提前填写,裸装食品往后填写日期等。

  七、不盖单位公章,或者加盖的公章和店名不符。

  八、在购物凭证上加盖降价商品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因为已表明原因的处理商品是免除三包责任的。

  (黑龙江伊春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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